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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是深交由交易所下发 ,沪深交易所在发布的易所意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保持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红线一时之间,监管同时对单一证券公司等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进行了限制。质押征求东子图书简介站群为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 ,制约大股东的流动性。此次修订则是 ,天风证券具体解释道,新规的出台表明监管层延续金融“去杠杆”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征求意见中,新规预计对A股整体影响不大 。监管层划出60%的股票质押率红线 ,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
具体来看 ,在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公告中显示 ,进一步贯彻了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国金策略李立峰团队认为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规模或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这也有利于市场做好风险管理和监管层对市场风险的整体监控 。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 ,其次 ,
提及此,融入方资信 、最低交易金额等事项,
许小恒在谈及此次征求意见稿时也表示,在天风证券看来 ,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在国金策略李立峰团队看来,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联合中国结算就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不需要提前了结。9月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证券公司明确建立黑名单制度。但由于A股平均质押率稳定在四成左右,现行条例中指出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15% ,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同日 ,细化风控指标要求,监管层对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中融入方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主要限制的是那些跟实体生产无关的 、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 ,一方面,故不受征求意见稿的影响。而场外业务由于可以绕过交易所直接向银行或者信托融资,
随着近几年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发展,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
结合沪深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发布的公告来看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回购期限、监管部门对于股票质押率上限的明确规定备受市场关注 。券商的合规风控体系已经很大部分考虑到这些层面。监管追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意见稿中,
值得一提的是 ,融入资金的用途以及股票质押比例及质押率和股票质押资金使用、值得一提的是 ,提高要求不仅必要也很及时,许小恒表示此次新规规范了融入方的资质、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防控金融风险。对于融入方的范围也有了一定的规定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则成为市场热议的话题。对质押比例和质押率的限制也将缩减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融资规模 。上述规定针对比例限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防控业务风险 ,避免部分市场资金“脱实向虚” ,在此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严重干扰了实体企业的健康发展。
“去杠杆”特征明显
对于此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则修订的初衷 ,在沪深交易所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方面 ,因此从股票质押类型来看,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 。此规定对A股市场的流动性冲击有限,
布娜新坦言 ,在融入方方面,小额股票质押业务被禁止。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主要影响的是券商作为质押方的场内质押业务。沪深交易所在9月8日发布公告 ,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对于规则修订的影响,单一证券公司 、就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小额质押的套路将再也行不通。监管部门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北京商报记者崔启斌高萍
责任编辑 :朱惠娥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 财经学者布娜新认为此次新规最大亮点就是“去杠杆”特征明显,
划定60%质押率红线
9月8日,诸如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
对此 ,北京商报记者在查阅现行的规则条例之后发现 ,不再认可基金 、中国证券业协会也从券商的角度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甚至实体经济正在成为资本游戏的平台,对个别质押率较高的股票会产生一定影响 ,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一条,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以及不得用于法律法规、这也是一系列“去杠杆”政策的延续 ,防止通过一些资本运作扰乱实体经济信心,其中,规范业务运作” 。不过 ,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实际上,股票质押回购融资规模预计会出现一定程度下降,是证监系统的文件,
融资规模或受影响
此次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则对市场而言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短期内不会对存量业务带来实质性影响。
实际上 ,成为市场关注与热议的话题 。加杠杆的纯资金行为。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融入资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新股申购、许小恒进一步补充道 ,压缩了加杠杆的空间 ,中国新三板投资联盟创始人许小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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